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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发展工作具体办法(试行)
2015-02-11 04:22: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03次 评论:0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规定“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区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为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一般应为中国作协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

  (中国作协团体会员名单如下:北京作协、天津作协、河北作协、山西作协、内蒙古作协、辽宁作协、吉林作协、黑龙江作协、上海作协、江苏作协、浙江作协、安徽作协、福建作协、江西作协、山东作协、河南作协、湖北作协、湖南作协、广东作协、广西作协、海南作协、重庆作协、四川作协、贵州作协、云南作协、西藏作协、陕西作协、甘肃作协、青海作协、宁夏作协、新疆作协、兵团作协、延边作协、解放军、中国石油作协、中国铁路作协、中国煤矿作协、中国国土作协、中国电力作协、中国冶金作协、中国水利作协、中国石化作协、中国化工作协、全国公安作协、中国金融作协)

  (二)、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如符合入会条件,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三)、申请者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文学作品,有独立创作且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集。或长期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成绩突出。具体如下:

  1、主要从事文学创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作品不少于30万字(诗歌按10行1000字计)。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作品不少于15万字,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作品不少于20万字。

  (3)、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作品不少于40万字。

  (4)、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的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的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30万字,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作品或在全国公开发行文学刊物、报纸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15万字。

  (5)、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的实际被点击数在200万次以上的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30万字。

  (6)、影视、戏剧作品参照以上发表或出版条件。影视、戏剧作品的公演或公映视同发表。

  2、主要从事文学理论评论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和学术期刊、报纸上发表理论研究与批评作品不少于15万字,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文学理论研究与批评著作。

  3、主要从事文学翻译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文学翻译领域有一定成就、贡献或实践经验。有独立翻译出版的文学著作2部以上,或在专业学术报刊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发表独立完成的翻译作品不少于20万字。翻译作品须为近期译作,中译外、外译中均可。

  4、主要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应岗位工作15年以上。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学作品,工作成绩突出,在文学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5、主要从事文学组织工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省级文联、作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在地市级以上文联、作协专职从事文学组织工作10年以上。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作品,对促进文学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二、申报材料:

  (一)、所属团体会员的会员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国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申报作品:

  1、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请提供本人所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的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并请提供有代表性的个人文学作品集1-2部(原件、复印件均可)。申报作品均须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查询核实为国家合法出版物。自费或合作出书情况,应作出说明,以供参考。非法出版物为无效材料。

  2、期刊、报纸发表的文学作品:请提供在全国公开发行文学期刊或报纸上发表的代表性作品(原件、复印件均可),不少于5篇且不少于10万字。如非原件,请提供作品发表当期刊物封面(或当日报纸版头)、目录及作品全文复印件。其他刊发作品请开列作品目录,注明发表时间,刊物报纸名称,作品名称、体裁、字数。

  3、其他:如提交网络作品,请提供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的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的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30万字,请打印作品全文,注明发表时间,网站名称、作品点击量。网络发表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者须拥有作品著作权;

  影视、戏剧作品,可提供文学脚本、相应影像材料和公演、公映相应证明;

  翻译作品,请另附不少于20页的所译作品原文复印件。

  (四)、获奖情况及作品影响:请提供省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笔会、论坛等奖项除外)。作品被重要文学选刊、文艺理论刊物选载及评论情况,请提供相关文字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请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并与申请表同时寄交。

  三、审批程序

  (一)、中国作协书记处每年审批一次新会员。

  (二)、中国作协创联部会员处每年1至3月集中接受入会申请。个人申请者及团体会员推荐应于3月15日前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由于工作程序及公示等原因,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者不列入本年度审批讨论。

  (三)、4至5月,创联部会员处按文学门类组织专家组审读作品,以票选方式形成初审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各团体会员推荐意见,供书记处参考。

  (四)、6至7月,中国作协书记处以票决方式审批新会员。拟发展新会员名单在中国作家网上进行公示。新会员名单以中国作协公报形式在《文艺报》和中国作家网上予以公布。

  四、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代表具有申请入会的资格。

  (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作者,均可从中国作家网自行下载《中国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或向所属团体会员、中国作协创联部会员处领取。申请表所填报信息及申报作品,须真实有效。

  (三)、申报材料在本年度内有效,均不退还。未获批准者,再次申请须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四)、请用印刷品、挂号、快递等方式邮寄申报材料,并注明“申请入会”。勿用包裹

  (五)、有抄袭、剽窃行为的申请者,中国作协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本办法仅适用于内地申请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申请者另作规定。

  邮寄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中国作协创联部会员处

  邮编:100013

  电话:010-64489863、64489865、64489870、64221703(传真)

  电子邮箱:64221703@163.com

  附:关于非法出版物的说明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指出:“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的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非法出版物的种类: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附:填表说明及入会申请表下载(请点击下面链接下载)

  《中国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中国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

 

Tags:中国 作家 协会会员 发展 工作 具体 办法 试行 责任编辑: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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