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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一)
2012-06-07 22:38:11 来源: 作者: 【 】 浏览:3811次 评论:0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和中央关于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改进和提升金融对旅游业的服务水平,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旅游业是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面和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发展基础。加强和改进旅游业金融服务,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既是金融部门落实服务业大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体现。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合理调配金融资源,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抓住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支持和推进旅游业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把旅游业建设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加强和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和服务

    (二)改进信贷管理,加强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根据旅游行业的财务特征,制定和细化符合旅游业经营规律的授信标准,改进和完善风险评价体系。根据旅游项目的风险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对旺季旅游企业的短期小额贷款,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对于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等,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城市水源地的观光农业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旅游项目,应严格禁止或限制发放贷款。对于可能借旅游项目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从严审查。

    (三)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加快完善各项资产和权益的抵质押登记和评估工作。针对旅游企业财务特点,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实行差异化的信贷管理和考核办法,合理扩大基层机构审批权限。涉农金融机构要努力满足农村旅游业的资金需求,对于合理利用古村古镇,民族村寨、农村和农业景观资源发展观光、特色和休闲旅游的项目和企业,要积极采取多种有效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加快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鼓励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乡村旅游发展。鼓励涉农担保资金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提供担保。

Tags: 责任编辑: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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