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深圳青年文学奖评奖评审办法
(试行)
一、评审标准
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申报作品应体现时代精神,弘扬民族精神,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内容积极向上,富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精神。对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表现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市改革开放,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
2、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深圳风格和特色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3、综合参考申报的作品作者其他文学成绩、对深圳文学的贡献、坚持的文学精神以及个人品味。以期对深圳青年作家及其创作起到应有的导向性、示范性的作用。
二、评审机构
1、成立深圳青年文学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领导。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两级评审委员会(简称初评委和终评委)。由深圳青年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的具体工作。
2.初评委由深圳市文联党组和市作家协会主席、副主席及我市部分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初评委:董小明、杨宏海、谢君心、彭名燕、李兰妮、杨黎光、杨争光、吴启泰、苏曼华、斯英琦、南翔、陈秉安、林晓东、郁秀、于爱成
2、终评委聘请市内、省内和全国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编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初评委人数为9-13人,终评委人数为9-13人(含评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2-4名)。
三、评审程序
1、初评委在认真阅读全部备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投票产生初评名单进入终评。
2、终评委在认真阅读全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参考各界反馈意见,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最后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得获奖名单。终评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初步筛选;第二轮投票,决定获奖名单。获奖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的票数,方可通过。
3、确保评审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评审标准,实行评委名单公开、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实行回避制度,若有作品参评者,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者(如系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
4、终评结果报深圳青年文学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所有评审规则和工作拥有解释权、裁决权。
深圳市作家协会
200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