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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作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2012-04-21 22:37: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55次 评论:0

深圳市作家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深圳市作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深圳市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接受广东省作家协会指导的全市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做出贡献。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我市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纸、杂志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加强与各区作家协会、各行业作协分会等组织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本会真正成为全市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十二条  加强与全国各地区、各民族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在爱国、进步的原则下,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及海外华人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各国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加强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深圳市生活、学习或工作,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文学批评、翻译作品者,或文学编辑、教学、文学组织工作有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家协会会员迁来我市者,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创作办事机构的区级作家协会和全市性的行业作协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或分会。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要求本会保护其从事文学活动的合法权益等权利。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该行业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取消其会籍。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必须每年向本会缴交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时,主席团必须进行召集。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推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和顾问。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作家协会简称深圳市作协。本会的名称“深圳市作家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WA

深圳市作家协会会址设在深圳市。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深圳市作家协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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